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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5-05-18   点击率:0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并于同日发布生效,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就是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不允许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向质监部门递交许可申请书;质监部门要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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